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6年5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八、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九、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十、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 |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家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 2006-05-26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 | 环保总局 | 2006-03-08 | |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01-26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 2006-03-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 | 财政部 | 2006-01-26 | |
|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部 | 2006-07-01 | |
|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2006年8月4日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反倾销和反补贴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查阅和披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 | 商务部 | 2006-08-04 | |
|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年7月14日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 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 | 商务部 | 2006-07-14 | |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 | 农业农村部 | 2006-07-01 | |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06年第6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 | 农业农村部 | 2006-07-01 | |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全国畜牧总站承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 | 农业农村部 | 2006-06-05 | |
|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2006-01-10 | |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2006年4月7日电监会令第20号发布 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行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 | 电监会 | 2006-04-07 | |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 | 银保监会 | 2006-01-26 |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 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环保总局 | 2006-01-18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 | 卫生健康委 | 2006-01-24 |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6-04-05 | |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 | 税务总局 | 2006-08-30 | |
|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 | 司法部 | 2006-05-18 | |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 司法部 | 2006-02-23 | |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 | 司法部 | 2006-03-14 | |
|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8号公布 2006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7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指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分为珍贵化石和一般 | 文化部 | 2006-09-26 | |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2006-07-03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8号公布 2006-09-01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 | 财政部 | 2006-07-03 | |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2006-05-31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7号公布 2006-07-01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 | 财政部 | 2006-05-31 | |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年2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海洋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6-02-07 | |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82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 | 公安部 | 2006-03-01 | |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 | 民政部 | 2006-01-23 | |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7日民政部令第2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 | 民政部 | 2006-06-07 | |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 民政部 | 2006-01-12 | |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 | 民政部 | 2006-01-16 | |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名称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 民用航空零部件的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2006-08-01 | |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 | 农业农村部 | 2006-05-10 |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 | 农业农村部 | 2006-07-01 | |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02-15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 2007-01-01实施)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 | 财政部 | 2006-02-15 | |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 | 卫生部 | 2006-08-15 |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6-01-17 | |
|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2006年7月3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 民政部 | 2006-07-03 | |
|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2006年7月3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 | 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6-07-03 | |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 | 农业农村部 | 2006-06-01 | |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05-30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 2006-07-01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 | 财政部 | 2006-05-30 | |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障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水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 | 水利部 | 2006-05-24 | |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2日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5号令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2月13日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 | 银保监会 | 2006-07-12 | |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05-30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5号公布 2006-07-01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 | 财政部 | 2006-05-30 | |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发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 | 卫生健康委 | 2006-07-06 |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 | 公安部 | 2006-08-22 | |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06年第66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 | 农业农村部 | 2006-07-01 | |
|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6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公平、正当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下称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 | 商务部 | 2006-08-1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 | 海关总署 | 2006-06-1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200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44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人身扣留措施,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身扣留(以下简称扣留),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反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适用本规定 | 海关总署 | 2006-01-13 |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 | 教育部 | 2006-06-30 | |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4月7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 号公布 自 2006年5月7日 起施行)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 | 国资委 | 2006-04-07 | |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4月1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 号公布 自 2006年5月14日 起施行)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 | 国资委 | 2006-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