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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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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公布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
新闻出版署2005-12-01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45号发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卫生健康委2005-12-28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
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12-31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2002年9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7日起施行)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银保监会2005-12-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2005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法律工作,提高法律工作质量和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银监会开展法律工作,适用本规定。 银监会法律部门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银监会法律工作。 本规定所称法律工作,是指银监会为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银监会受托起草
银保监会200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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