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 | 知识产权局 | 2005-06-07 | |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 | 民政部 | 2005-06-28 | |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 | 水利部 | 2005-07-22 | |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 | 水利部 | 2005-07-08 |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2005-06-09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8号公布 2005-09-01实施) 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 | 财政部 | 200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