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国务院广播电视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2004年9月7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根据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它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