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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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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4年5月20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条约法律司)具体办理商务部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商务部2004-05-20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公布 自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2004-05-27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 号公布 自 2004年6月1日 起施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
国资委2004-05-1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9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对参加
教育部2004-05-19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
金融监管总局200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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