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 | 自然资源部 | 2020-03-20 | |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自然资源部 | 2020-03-20 | |
|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自然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 | 自然资源部 | 2020-03-20 | |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公布 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保监会及其 | 银保监会 | 2020-03-27 | |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建设、运营的信息化系统进 | 人民银行 | 2020-03-20 | |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2020年3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内工作人员。 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 | 交通运输部 | 2020-03-24 | |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0-03-30 | |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0-03-30 |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 | 气象局 | 2020-03-24 | |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 | 生态环境部 | 2020-04-29 | |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4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部令2020年第6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部 | 2020-04-27 | |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2020年4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公布)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 | 农业农村部 | 2020-04-21 | |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公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 本 | 气象局 | 2020-03-24 | |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本办法所称 | 原国土资源部 | 2020-04-30 | |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 教育部 | 2020-03-20 | |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为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对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2020-04-02 | |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国际发展合作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2020-04-02 | |
|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2020年3月20日公布,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坚持和加强 | 广电总局 | 2020-03-20 | |
| 光荣院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 | 退役军人部 | 2020-04-10 |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20年4月7日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正)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 公安部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