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 | 金融监管总局 | 2004-04-21 | |
|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08-09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4〕第21号公布 2004-10-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机 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以下统称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由财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机关指定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机构以外 的其他机构办理。 财政 | 财政部 | 2004-08-09 | |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 | 建设部 | 2004-07-20 |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05月1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 | 商务部 | 2004-06-25 | |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 2004-06-21 | |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 |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 2004-06-21 | |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 交通运输部 | 2004-03-15 | |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国务院广播电视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2004年9月7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根据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它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9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对参加 | 教育部 | 2004-05-19 | |
|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2004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 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 |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 2004-07-01 | |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 号公布 自 2004年6月1日 起施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 | 国资委 | 2004-05-11 | |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2004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 | 原国土资源部 | 2004-01-09 | |
|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2004年8月23日教育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水平,做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加强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由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 | 教育部 | 2004-08-23 | |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 | 网信办 | 2004-07-06 | |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 | 环保总局 | 2004-06-23 | |
|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4-01-20 | |
|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 | 司法部 | 2004-03-19 | |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公布 自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 2004-05-27 | |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活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 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通过卫星方式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以下简称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 | 司法部 | 2004-03-19 | |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年6月7日民政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 | 民政部 | 2004-06-07 | |
|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听证由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在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听取意见。 农业行 | 农业农村部 | 2004-06-28 | |
|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公布 自 2004年8月30日 起施行)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 | 国资委 | 2004-08-25 | |
|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2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 号公布 自 2004年2月12日 起施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 | 国资委 | 2004-02-12 | |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9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 | 气象局 | 2004-09-07 | |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 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 | 人民银行 | 2004-04-12 | |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3月29日起施行)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 | 商务部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4-03-29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 | 知识产权局 | 2004-08-19 | |
|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4年5月20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条约法律司)具体办理商务部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 商务部 | 2004-05-20 | |
|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1998年3月2日农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对水产原、良种种质及其种苗生产的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和推广水产原、良种,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特制定本审定办法。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农业部申请审定。 (一)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二)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三)养(增) | 农业农村部 | 2004-07-01 | |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2004年7月6日司法部令第9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则。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依法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 | 司法部 | 2004-07-06 | |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 | 农业农村部 | 2004-09-01 | |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 | 公安部 | 2004-08-15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4-06-02 | |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保障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适用本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 | 林草局 | 2004-07-01 | |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08-11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 2004-09-11实施)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 |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 2004-08-11 | |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08-1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2004-09-11实施)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 财政部 | 2004-08-1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 | 教育部 | 2004-06-02 | |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 号公布 自 2004年2月12日 起施行)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 | 国资委 | 2004-02-12 | |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8 号公布 自 2004年8月30日 起施行)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 | 国资委 | 2004-08-23 | |
|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4-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