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9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施行) 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新出口商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农村部 | 2002-03-20 | |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 | 农业农村部 | 2002-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