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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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 (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 (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学名 1 松属 Pinus Linn. 2云杉属 Picea Dietr. 3落羽杉属 Taxodium Rich. 4圆柏属 Sabina Mill. 5鹅掌楸属 Liriodendron Linn. 6木瓜属 Chaenomel | 林草局 | 2002-10-1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2003年3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01号发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 | 海关总署 | 2003-03-24 | |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4日司法部令第69号发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 | 司法部 | 2002-02-24 | |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7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7-18 | |
|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2002年10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3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是指本办法附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物项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11-19 | |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1号发布《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在文化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艺术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 文化部 | 2002-09-26 |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卫生部 | 2002-07-31 | |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02年8月25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 教育部 | 2002-07-25 | |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 | 教育部 | 2002-06-25 | |
|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 卫生部 | 2002-03-28 | |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司法部 | 2002-03-13 | |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局 | 2003-01-30 | |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2003年1月1日司法部令第7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内服刑的外国公民。 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比照外国籍罪犯执行。 外国籍罪犯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通讯。 办理外交、领事官员与本国籍罪犯的会见、通讯,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与我国缔结领事条约的,按照条约并结合本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缔结领事条约但参加《维 | 司法部 | 2003-01-01 | |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2年7月4日司法部令第73号发布 根据2004年9月2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国政府、商业组织和其他机构中的法律服务 | 司法部 | 2002-07-04 | |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3-02-27 | |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 | 农业农村部 | 2002-03-20 | |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农村部 | 2002-03-20 | |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 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 | 农业农村部 | 2003-02-01 | |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 农业农村部 | 2002-09-06 | |
|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业政策 | 农业农村部 | 2002-12-27 | |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200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管理,促进民用航天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履行我国作为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是指非军事用途,在中国境内的卫星等航天器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拥有产权的或者通过在轨交付方式拥有产权的卫星等航天器在中国境外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02-11-21 | |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不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02 | |
|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002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 | 人民银行 | 2002-11-01 |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 | 水利部 国家计委 | 2002-03-24 | |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 2014年10月11日司法部令第130号修订)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 | 司法部 | 2003-04-02 | |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2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 | 自然资源部 | 2002-12-25 | |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0号发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 | 卫生部 | 2002-03-28 | |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2003年1月29日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评估,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 | 科技部 | 2003-01-29 | |
|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2003年1月1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称“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受理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 | 科技部 | 2003-01-16 | |
|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2002年12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7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3日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12-13 | |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2002年2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规活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走私、违规企业,系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走私罪,或经海关认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是:违规、走私行为事实成立,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或构成走私罪,由法院已作出判决并已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 2002-02-26 | |
|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2002年12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后30天开始施行) 为保证保障措施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五条 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保障措施立案公告以及保障措施裁定公告(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公告)中确定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保障措施公告实施期间,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12-13 | |
|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 交通运输部 | 2002-11-12 |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 2003-03-08 | |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新出口商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施行) 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0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向外经贸部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外经贸部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外经贸部也可向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外经贸部不得强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外经贸部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告知在裁定该利害关系方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信息、证据及理由的程序。 披露包括初裁决定公布后的披露、实地核查结果的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的披露。 初裁决定公布后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披露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反倾销调查所需信息和材料的程序。 外经贸部只对反倾销调查中充分合作的有关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9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5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外经贸部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每一应诉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因出口商、生产商、产品型号或交易过多,为每一出口商、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或调查全部产品型号、交易会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外经贸部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 外经贸部基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反补贴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补贴及补贴金额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信息材料的程序。 外经贸部只对反补贴调查中充分合作的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有关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03-13 | |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 | 原国土资源部 | 2003-01-03 | |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 | 税务总局 | 2002-04-02 | |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3日卫生部令第33号发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 | 卫生部 | 2002-12-13 | |
|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第1分部) (2003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第1分部) (2003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第1分部) | 知识产权局 | 2003-01-15 | |
|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4日起施行) 为加强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保证边销茶市场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边销茶储备分为原料储备和成品储备。 边销茶原料储备品种为黑毛茶、老青茶、红茶;边销茶成品储备品种为茯砖、康砖、青砖、金尖、花砖、黑砖和米砖。 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定点生产企业代储,边销茶成品储备由销区供销社主营公司代储。 边销茶国家储备、动销计划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后下达到代储企业。 供销总社负责边销茶国家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并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 2002-06-14 | |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供销总社、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异性纤维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如化学纤维、丝、麻、毛发、塑料绳等。 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在棉 |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供销总社 国家质检总局 | 2002-10-14 | |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2002年3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 200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