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 2001年2月2日实施)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 财政部 | 2001-02-20 | |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2001年2月26日公布,农业部令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 | 农业农村部 | 2001-02-26 | |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 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卫生部 | 2001-02-20 | |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号发布 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 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 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卫生部 | 2001-02-2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2001年第46号发布 自2001年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2001年第46号发布 自2001年2月26日起施行) 属或者种名学名 1.兰属 Cymbidium Sw. 2.百合属 Lilium L. 3.鹤望兰属 Strelitzia Ait. 4.补血草属 Limonium Mill. | 农业农村部 | 200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