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9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 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依法从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0-12-29 | |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0-11-08 | |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 | 民政部 | 2000-11-10 | |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 | 体育总局 | 2000-11-1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64号发布 根据2000年11月7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修改)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 | 海关总署 | 200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