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 | 卫生部 外经贸部 | 2000-05-15 | |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 | 水利部 | 2000-05-15 | |
|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0年5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监字〔2000〕1号,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项工作的监督,维护各项纪律,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冬季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运动会筹备和竞赛期间的工作人员,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团工作人员等。 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以运动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 | 体育总局 | 2000-05-18 | |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2000年5月2日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公布)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 | 气象局 | 2000-05-02 | |
|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2000年5月16日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 自2000年5月16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 人民银行 | 2000-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