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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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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0年1月1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
中国地震局2000-01-1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
民政部1999-12-28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28日民发〔1999〕1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
民政部1999-12-28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
科技部1999-12-26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
教育部199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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