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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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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
教育部2000-09-23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2000年5月16日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 自2000年5月16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人民银行2000-05-16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2000年1月1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的督促、检查与纠正活动。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
中国地震局2000-01-18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0年1月1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
中国地震局2000-01-18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9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 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依法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12-2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
建设部2000-10-19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令第5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广电总局 民航局2000-07-01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0-11-08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
公安部2001-01-02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和部颁规章制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司局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商。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
司法部2000-03-2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 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工商总局2000-07-25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
知识产权局1999-12-15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
国防科工局2000-02-29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纹松鼠 Menetes berdmorei 78 岩松鼠 Csiurotamias davidianus 79 侧纹岩松鼠 Sciurotamias forresti 80 花鼠 Eutamias sibiricus 豪猪科 Hystricidae 81 扫尾豪猪 Atherurus macrourus 82 豪猪 Hystrix hodgsoni 83 云南豪猪 Hystrix yunnanensis 竹鼠科 rhizomyidae 84 花白竹鼠 rhizom
林草局2000-08-01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月20日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科技部2001-01-2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
司法部2000-03-3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
司法部2000-03-31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
公安部2000-04-26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8日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 自2000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
人民银行2000-03-28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公布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
环境保护总局1999-12-10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现发布《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管理,建立我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维护我国作为空间物体发射国的合法权益,有效履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入外层空间的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器、空间探测器、空间站、运载工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人造物体。 短暂穿越外层空间的高空探测火箭和弹道导弹,不属于空间物体。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以及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在境外发射的空间物体。 发射国是
国防科工局2001-02-0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
民政部1999-12-28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28日民发〔1999〕1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
民政部1999-12-28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年12月23日民发〔1999〕1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民政部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者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民政部作出
民政部1999-12-23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2000年5月2日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公布)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
气象局2000-05-02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年4月6日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
民政部2000-04-06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0〕92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下简称单项竞赛)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单项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竞赛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
体育总局2000-03-0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 自2000年4月30日起施行)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
人民银行2000-04-30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0年5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监字〔2000〕1号,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项工作的监督,维护各项纪律,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冬季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运动会筹备和竞赛期间的工作人员,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团工作人员等。 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以运动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
体育总局2000-05-18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四)
公安部2000-03-27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人民银行2001-01-09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
科技部1999-12-26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
水利部1999-12-07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
水利部2000-05-15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
民政部2000-11-10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
体育总局2000-11-10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令第5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
司法部1999-12-18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发布 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
公安部2000-02-15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卫生部2000-07-10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
司法部2000-03-24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为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规范渔业船舶值班标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准则。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本准则,并结合所属船舶的具体情况做到: 1.渔船所有值班人员都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证书; 2.编制船舶的航行值班规则,并报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3.值班规则应悬挂在船舶驾驶室、轮机舱和无线电通信室内,并确保船长和相应的值班人员遵守; 4.保
农业农村部2000-06-01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2000年6月1日银发〔2000〕176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
人民银行2000-06-01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2001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责,保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人民银行2001-02-01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是国家对全国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大奖和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全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0-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64号发布 根据2000年11月7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修改)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
海关总署2000-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
(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2000年第27号发布 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 (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2000年第27号发布 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 属或者种名学名 1.普通小麦 Triticum aestivum L. 2.大豆 Glycine max (L.) Merrill 3.甘蓝型油菜 Brassica napus L. 4.花生 Arachis hypogaea L. 5.普通番茄 Lycopersicon esculentum Mill. 6
农业农村部2000-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
农业农村部2000-0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
(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 (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种或者属名 学名 1.杨属 Populus 2.柳属 Salix 3.桉属 EucalyPtus 4.板栗 Castanea mollissima 5.核桃属 Juglance 6.枣 Zizyphus jujuba 7.柿 Diospyros kaki 8.杏 Prunus armeniaca 9.银杏 Ginkgo biloba 10.油桐属Vernicia 11.红豆杉属
林草局2000-02-02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
卫生部 外经贸部2000-05-15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
教育部199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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