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 | 公安部 | 1998-03-11 | |
|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3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供应香港活家禽的出口管理工作,维护出口经营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供港活家禽是指:活鸡(包括竹丝鸡、珍珠鸡)、活鸭(包括野鸭)、活鹅、活乳鸽。冰鲜家禽出口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出口配额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根据香港市场需求和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安排供港活家禽年度配额。 (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 | 商务部 | 1998-03-13 | |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1998年3月9日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公布 自1998年3月9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翻新、保管、运输 |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 | 1998-03-09 | |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 | 税务总局 | 1998-03-26 | |
|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1998年3月27日交通部令1998年第5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 | 交通运输部 | 1998-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