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998年1月1日第267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 | 国管局 | 1998-01-0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公布 根据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修订)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 | 商务部 | 1998-01-26 | |
|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3号公布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 | 人民银行 | 1997-09-19 | |
|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1998年3月27日交通部令1998年第5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 | 交通运输部 | 1998-03-27 | |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 | 税务总局 | 1998-03-26 | |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体人字〔1996〕314号) 为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的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 国家体委、人事部 | 1996-07-03 | |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自1997年3月26日施行) 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尝索饵尝越冬尝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 农业农村部 | 1997-03-26 | |
|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 税务总局 | 1997-09-26 | |
|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日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 人民银行 | 1996-12-02 | |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根据2006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订)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 卫生健康委 | 1997-06-19 | |
|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公布 1997年6月26日起施行)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建立和实施严格、有效、可操作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提高图书出版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措施。 建立和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体现出版工作自身规律的出版体制为目的,坚持为人民服 | 新闻出版署 | 1997-06-26 | |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 自1996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间航运事业的发展,维护正常航运秩序,发展两岸经贸关系,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客货运输(以下简称两岸航运)。 两岸航运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是两岸航运业务的主管机关。 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两岸航运业务: (一)中国大陆或 | 交通运输部 | 1996-08-19 | |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2月11日司法部令第5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 | 司法部 | 1998-02-11 | |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违法事实不清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 司法部 | 1997-02-13 | |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 | 水利部 | 1997-08-25 | |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水利部 | 1998-01-07 | |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为了引导、规范水产品市场主体,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批发市场的交易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 农业农村部 | 1996-11-27 | |
|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5日国家体委令第23号发布)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及实物。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 |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96-07-05 | |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7日银发〔1997〕216号公布 自1997年5月2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 | 人民银行 | 1997-05-27 | |
|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21日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 自1997年11月21日起实施)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中国人民 | 人民银行 | 1997-11-21 | |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航标管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高航标维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 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 | 交通运输部 | 1996-05-20 | |
|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9号) 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监 | 林草局 | 1996-09-27 | |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 | 林草局 | 1996-09-27 | |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林权争议由各级 | 林草局 | 1996-10-14 | |
|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8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 | 人民银行 | 1997-10-23 |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1997年5月27日劳部发〔1997〕1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就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劳服企业是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系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劳服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行为。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7-05-27 | |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公布 自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 国家计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1997-04-22 | |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1998年3月9日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公布 自1998年3月9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翻新、保管、运输 |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 | 1998-03-09 | |
|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政发字第10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 | 人民银行 | 1997-12-11 | |
|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6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 | 人民银行 | 1997-10-07 | |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 | 农业农村部 | 1997-03-28 | |
|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 | 税务总局 | 1996-07-22 | |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劳动部令第9号公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技工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技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7-08-08 | |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7日人发〔1996〕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6-06-17 | |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5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2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变。 航标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交通部是全国海区航标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第一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天津、上海、广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是海区航标 | 交通运输部 | 1996-12-25 | |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997年8月19日档发字〔1997〕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 档案局 | 1997-08-19 | |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4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 | 国家计委 司法部 | 1997-03-03 | |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公证和价格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 | 国家计委 司法部 | 1997-03-03 | |
|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国税发第148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正) | 税务总局 | 1996-08-29 | |
|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电力工业部电办〔1997〕99号公布 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在涉及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所有电力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电网调度系统是维系电网整体性的重要纽带,电网调度系统各单位在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电力工业部 | 1997-03-20 | |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关于“两类企业”条件的,经确认考核领取证书后,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 | 商务部 | 1996-12-03 | |
|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煤炭工业部煤生字〔1996〕第414号公布 自1996年8月29日起施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在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炭企业行政副职领导成员,是行政正职领导下主管企业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 总工程师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 一、坚持党 | 煤炭工业部 | 1996-08-29 | |
|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3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供应香港活家禽的出口管理工作,维护出口经营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供港活家禽是指:活鸡(包括竹丝鸡、珍珠鸡)、活鸭(包括野鸭)、活鹅、活乳鸽。冰鲜家禽出口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出口配额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根据香港市场需求和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安排供港活家禽年度配额。 (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 | 商务部 | 1998-03-13 | |
|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 | 公安部 | 1997-09-10 | |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 | 公安部 | 1998-03-11 | |
|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阐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主要针对核燃料循环所产生的固态、液态和气载放射性废物。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7-11-05 | |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605号公布 自1996年9月5日起施行) 本着有利于祖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务合作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对香港地区进行劳务合作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和规定,服从统一协调管理,实行公平竞争,禁止经营公司间的相互压价和中间商的介入。 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应按照香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雇主的要求进行,劳务人员获得香港政府的入境许可后方可派出。 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及规定。 根据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商务部 | 1996-09-05 | |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 | 民政部 | 1996-06-18 | |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必须以事实 | 新闻出版署 | 1997-12-30 | |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8日档发字〔1997〕20号发布 1997年7月28日发布施行)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 | 档案局 | 1997-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