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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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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48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长江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的管理,保障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和船舶航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流已建、在建桥梁的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本规定所称桥区航标,是指在建设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及其建成以后,为保障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而设置的航行标志。 长江航道局负责长江干流桥区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桥区航标应按国家标准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
交通运输部1996-04-14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修订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
水利部1995-12-28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3日交安监发〔1995〕1180号文公布 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 交通部安全监督部门是全国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的主管机关。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
交通运输部1995-12-13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经贸机〔1996〕201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 2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 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
商务部1996-03-29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我国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可以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系指我国与毗邻国家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旗)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 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199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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