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 | 司法部 | 1995-02-20 | |
|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2月13日交通部交基发〔1995〕97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3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下列内容应制定水运工程定额(包括指标、规定或办法,下同)。 (一)建设前期工作需要的定额,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工期定额》。 (二)工程实施阶段需要的定额,包括各种《概预算定额》和相关的《概预算编制规定》。 (三)施工单位内部需要的定额,包括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船机艘(台)班产量定额以及投标工程成本定额。 (四)工程量计算办 | 交通运输部 | 1995-02-13 | |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7日人职发〔199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5-01-17 |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修订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订)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 | 农业农村部 | 1995-02-25 | |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国权〔1994〕78号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 | 版权局 | 199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