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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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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我国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可以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系指我国与毗邻国家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旗)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 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1996-03-29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经贸机〔1996〕201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 2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 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
商务部1996-03-29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
建设部1995-08-07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1日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公布 自1994年10月11日起施行)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
电力工业部1994-10-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公布 自1995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十二种(见附件)。经港澳转口、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范围。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各地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商务部1995-04-1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2-06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施行)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公安部1995-05-25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
司法部1995-02-20
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外经贸管发第99号公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外经贸管发第99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对香港、澳门地区冻肉禽的正常供应,确保商检证书和出口货物相符,一证一货。现将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商品名称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冻肉禽出口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印刷要求 (一)包装纸箱唛头
商务部1995-03-15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2-14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农渔发〔1994〕21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8月起施行)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农渔发〔1994〕21号公布自1994年11月8月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
农业农村部1994-11-08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0日国家体委发布,体训竞综字〔1995〕82号) 为了使我国统计世界冠军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体育运动竞赛以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为最高名次。 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为世界冠军的必须符合以下三条: 一、确认世界冠军的项目必须是成立了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并加入了该项目国际联合会的项目。 二、世界冠军必须是在单项国际联合会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中获得(各项目确认世界冠军的大赛名称附后),必须是上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并有大会授予的金牌或证书。 三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5-12-10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1994年7月18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公布 自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 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特制定本规定。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四十公里和
交通运输部1994-07-18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1995年9月2日第158号公布,自1995年9月2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1995年9月2日第158号公布,自1995年9月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现就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
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1995-09-0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公布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5-03-26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3日交安监发〔1995〕1180号文公布 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 交通部安全监督部门是全国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的主管机关。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
交通运输部1995-12-13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 定期报告 1.1 建造阶段季度报告 1.1.1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1.2 报告内容 (1)建造活动的进展情况; (2)质保大纲的执行情况; (3)该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
税务总局1994-11-09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3月14日国税发[1995]050号文件印发 根据2018年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
税务总局1995-03-14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2日人薪发〔1994〕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2日人薪发〔1994〕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2-22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2月13日交通部交基发〔1995〕97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3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下列内容应制定水运工程定额(包括指标、规定或办法,下同)。 (一)建设前期工作需要的定额,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工期定额》。 (二)工程实施阶段需要的定额,包括各种《概预算定额》和相关的《概预算编制规定》。 (三)施工单位内部需要的定额,包括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船机艘(台)班产量定额以及投标工程成本定额。 (四)工程量计算办
交通运输部1995-02-13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
税务总局1994-12-26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30日档发字〔1995〕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
档案局1995-06-30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县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1-1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订)
卫生健康委1995-08-07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1-1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2-01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1995年8月24日劳部发〔1995〕329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5-08-24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修订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
水利部1995-12-2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
水利部1995-04-21
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
司法部1995-06-02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4〕23号公布 自199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筹建以来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不同载体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1994-12-29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5-05-10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2-09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06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1995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 1.1目的 1.1.1研究堆的安全运行是以其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 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本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研究堆的管理、调试、运行及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也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要求及质量保证要求。 1.1.2本规定的重点放在研究堆运行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上,而不论及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 1.1.3本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06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印发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税务总局1995-11-1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次修订)
卫生部1994-08-29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7日卫生部令第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作。 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卫生部成立“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任组长,主管副部长、医政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财司、药政局、爱委会、监督司、外事司等有关领
卫生部1995-04-2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
(1995年8月25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3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海上船舶、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沿海水域环境污染,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船检条例》及本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以下简称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各项检验工作由船检局设
交通运输部1995-08-2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1995-11-13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48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长江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的管理,保障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和船舶航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流已建、在建桥梁的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本规定所称桥区航标,是指在建设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及其建成以后,为保障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而设置的航行标志。 长江航道局负责长江干流桥区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桥区航标应按国家标准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
交通运输部1996-04-14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7日人职发〔199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5-01-17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修订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订)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
农业农村部1995-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
交通运输部1995-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07-06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31日人职发﹝1994﹞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注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专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0-31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公安部1995-03-06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国权〔1994〕78号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
版权局199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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