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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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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第40号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
交通运输部1992-08-31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41号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港航监
交通运输部1992-09-02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以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
原国家海洋局1992-08-26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卫生部1992-10-07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1992年9月2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自1992年9月2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 (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 HSK),特制定本办法。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 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
教育部199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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