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自1991年6月8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自1991年6月8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局(厅),各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总公司,各有关海洋捕捞企业,部属水产院校及科研单位:我部曾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以(1990)农(渔政)字第18号发出通知,决定执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决议,并停止审批发展公海大型流网渔业项目,鉴于当前有些国家对我 | 农业农村部 | 1991-06-08 | |
|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 |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91-08-10 | |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1-07-27 | |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概述 1.1.1 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1-07-27 | |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 | 司法部 | 1991-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