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1999年1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 | 文化和旅游部 | 2018-12-10 | |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 交通运输部 | 2018-11-27 | |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 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 | 农业农村部 | 2018-12-06 | |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 | 农业农村部 | 2018-12-06 | |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 | 发展改革委 | 2018-12-10 | |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 | 银保监会 | 2018-12-02 |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 | 农业农村部 | 2018-12-0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发布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 交通运输部 | 2018-11-2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 (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连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2011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