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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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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施行)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
公安部1990-04-10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
建设部1989-11-21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1990年4月14日人调发〔199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逐步解决部分留学回国人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入员在祖国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在本地区、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调整工作技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0-04-14
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的规定
(1990年4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2号发布) :为表彰长期在体育系统勤奋工作,对体育事业发展做 出一定贡献的工作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其退休或退出领导岗位后, 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 (一)在体育系统工作达30年(女同志25年)者 ; (二)担任体育系统处级职务达15 年,或担任处级以上(含 处级)职务连续计算达15年者; (三)连续担任县级体育局长长达15年者; (四)在体育系统连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达12年者; (五)担任体育系统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职务连续计算8年者; (六)担任国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0-04-10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
司法部198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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