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油类记录薄”使用方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油类记录薄”使用方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局(厅),渔港监督处,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遵循《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的原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 | 农业农村部 | 1989-06-27 | |
| 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自1989年5月30日施行) 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自1989年5月30日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分局: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提出的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意见,经研究确定如下: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资源品种,不作为捕捞对象的不列入本名录。 二、海洋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 | 农业农村部 | 1989-05-30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 | 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 1989-07-10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 | 国家环保局 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地矿部 | 1989-01-1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1988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 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1)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 | 海关总署 | 1988-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