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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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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2000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药监局2021-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规则(第2部分第1分部)
(2003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前 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200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号标准 (200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前言《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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