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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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2022年8月23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2 号公布 自 2022年10月1日 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 | 国资委 | 2022-08-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 | 海关总署 | 2022-09-20 | |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 |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9-01 | |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201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10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第13号令公布,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 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 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2009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公布,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 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010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公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 “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 ” )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 “ 通信网络 ” )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2年9月12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包括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商务领域行业标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制度和规划; (二)依法负责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三)指导地方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 | 商务部 | 2022-09-20 | |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公布,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例所称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 化工部设立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和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2022年8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b)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 | 交通运输部 | 2022-09-06 |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18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整、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号公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2022年8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理财公司为防范化解风险,保证依法合 | 银保监会 | 2022-08-25 | |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6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管理,建立我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维护我国作为空间物体发射国的合法权益,有效履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入外层空间的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空间探测器、空间站、运载工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人造物体。 短暂穿越外层空间的高空探测火箭和弹道导弹,不属于空间物体。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公布,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行为,避免和减少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 本规定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秩序,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履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对境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以下简称 “ 影响境外的核事故 ” )的对外通报与信息传递的管理,以及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应急响应的管理。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 “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 | 广电总局 | 2022-09-26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 | 广电总局 | 2022-09-26 | |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9-19 | |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2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防科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 (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听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据职权主动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当事人,包括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行政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201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公布,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在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2022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165号发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的职责任务,是收集、研判有组织犯罪相关信息,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在职权范围内落实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 | 公安部 | 2022-08-26 | |
|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7 |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农业农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 |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 |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 农业农村部 | 2022-09-07 | |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公布。在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信服务规范 (2005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电信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活动。 本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201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活动,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和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以下简称频率协调),是指为了实现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