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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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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1-06-28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
卫生部2021-06-29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1年1月17日卫生部令第7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卫生部2021-06-29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2015年6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2015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2015年1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医疗器械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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