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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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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商务部2021-06-28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
商务部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1-06-28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公布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7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7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药品行政审批决定,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交易市场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税务总局2021-06-28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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