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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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 |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8 | |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2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 | 保密局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8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2001年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第8号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 | 外经贸部 工商总局 | 2021-06-28 | |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 | 人事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 |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6-28 | |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 |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 2021-06-28 | |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