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6-03-01 | |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 | 环境保护部 | 2016-03-14 | |
|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 | 卫生健康委 | 2016-03-28 | |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28 | |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完善民航财经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管理工作。 民航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通航企业)、民用机场(集团)(以下简称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保障企业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28 | |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 (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04 | |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0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航行政检查行为,保证行政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 | 交通运输部 | 2016-04-13 | |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 | 司法部 | 2016-03-02 | |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04 | |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实施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办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28 | |
|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 | 教育部 | 2016-03-02 | |
|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b)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备用] 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对以下飞机进行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 (1) 于2016年4月17日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或 (2) 于2016年4月17日之前已递交初始型号合格证申请的。 (b) 双发飞机 (1)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2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 (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 (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6日起施行) 属或种名 学名 1.向日葵 Helianthus annuus L. 2.荞麦属 Fagopyrum Mill. 3.白菜型油菜 Brassica campestris L. 4.薏苡属 Coix L. 5.蓖麻 Ricinus communis L. 6.菠菜 Spinacia oleracea L. | 农业农村部 | 2016-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