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 建设部 | 2015-01-22 | |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 | 建设部 | 2015-01-22 | |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 税务总局 | 2014-12-27 | |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 | 民政部 | 2015-02-16 | |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14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4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 | 公安部 | 2014-11-29 |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 建设部 | 2015-01-22 | |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2014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 |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12-22 | |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 | 新闻出版署 | 2015-02-10 | |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县 | 交通运输部 | 2014-12-24 | |
|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使 | 教育部 | 2014-12-08 | |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2015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 | 银保监会 | 2015-01-30 | |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2008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15-01-22 | |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根 | 发展改革委 | 2014-12-27 | |
|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年12月24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商务部 | 2014-12-29 | |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 | 税务总局 | 2014-12-02 | |
|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2015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 | 知识产权局 | 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