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以及废除计量基准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 保护麻类纤维资源,促进麻类纤维质量提高,维护麻类纤维市场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麻类纤维经营者(含麻类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下同)从事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是指在国内生产、流通的原麻及其加工后的纤维,主要包括苎麻、黄麻、红麻、亚麻、剑麻等。 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