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 2013-03-11 | |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 2013-02-04 | |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发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 2013-02-04 | |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 |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2013-01-05 |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 |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 2013-03-11 | |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 |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 2013-03-11 |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 | 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 2013-03-11 | |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9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 | 卫生健康委 | 2013-02-20 |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 | 体育总局 | 2013-01-28 | |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13年3月1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 | 商务部 | 2013-03-21 | |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 | 林草局 | 2013-01-22 | |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2月22日国家计委令第29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 | 国家计委 | 2013-03-11 | |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 | 税务总局 | 2013-02-25 | |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2013年4月3日司法部令第127号发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 | 司法部 | 2013-04-03 | |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修正)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 | 税务总局 | 2013-02-25 | |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2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需要,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邮政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2013-04-12 | |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 | 农业农村部 | 2013-02-0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 属或种名 学名 1.芥菜 Brassica juncea (L.) Czern.et coss 2.芥蓝 Brassica alboglabra Bailey L. 3.枇杷 Eriobotrya japonica Lindl. 4.樱桃 Prunus avium L. 5.莴苣 Lactuca sati | 农业农村部 | 2013-04-1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国家林业局令第29号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国家林业局令第29号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种或者属名学名(Latin name) 1. 六道木属Abelia R. Br. 2. 冷杉属Abies Mill. 3. 五加属Acanthopanax (Decne. et Planch.) Miq. 4. 酸竹属Acidosasa C. D. Chu et C. S. Chao 5. 七叶树属Aesculus L. 6. 木通属Akebia Dec | 林草局 | 2013-01-22 | |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2月2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1 号公布 自 2013年2月28日 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 国资委 | 2013-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