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 | 广电总局 | 2019-12-31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公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进总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发布、清理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总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总局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以总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文 | 广电总局 | 2019-12-31 | |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公布 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银 | 银保监会 | 2019-12-31 |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9-12-31 | |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0-01-03 | |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 | 市场监管总局 | 2019-12-31 | |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19-12-31 | |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 |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019-12-31 | |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9-12-31 | |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宗教局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