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1996-02-05
时效性
已废止
最新修订
1996-02-05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公布日期
1996-02-05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