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首页
法律体系
高级检索
案例搜索
智能问答
我的收藏
用户中心
首页
·
法律体系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收藏
下载
留言
打印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2016-04-14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16-04-12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
公布日期
2016-04-12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首页
法律体系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