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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1999-07-03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99-06-25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3
公布日期
1999-06-25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