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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条文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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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2012-06-01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12-05-15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
公布日期
2012-05-15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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