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2002-06-27
时效性
已废止
最新修订
2002-06-20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5
公布日期
2002-06-20
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
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