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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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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1998-12-05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98-11-27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
公布日期
1998-11-27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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