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首页
法律体系
高级检索
案例搜索
智能问答
我的收藏
用户中心
首页
·
法律体系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收藏
下载
留言
打印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2009-05-18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09-05-11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
公布日期
2009-05-11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页
法律体系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