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首页
法律体系
高级检索
案例搜索
智能问答
我的收藏
用户中心
首页
·
法律体系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收藏
下载
留言
打印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0-12-29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
公布日期
2020-12-29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四、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十、船期损失的计算:
十一、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
十二、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
十三、利息损失的计算:
十四、计算损害赔偿的货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相关的货币计算:
十五、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十六、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页
法律体系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