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1988-04-12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88-04-12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2
公布日期
1988-04-12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