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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97-06-05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3
公布日期
1997-06-05

一、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