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1982-10-09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82-10-09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公布日期
1982-10-09

一、开放地区应具备的条件

二、开放地区的审批手续

三、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四、甲、乙类地区内如有重要军事设施,则应划为非开放范围。

五、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的旅行,一般按本规定办理。必要时,视有关国家对我驻外人员的旅行是否限制而采取对等措施。

六、外国人旅行,除北京到天津之间允许乘自备汽车外,其他地区不准乘自备交通工具。

七、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的活动,接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按事先规定的路线和范围安排,不得随意改变。

八、凡在非开放地区选定与外国合资、合办、考察项目,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先要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其中在一个大军区范围内的,应征得所在大军区的同意;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还应征求总参谋部的意见,尔后按规定报批。

九、外籍华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按一九八○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请示》的规定办理。

十、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单位,都要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段和部位以及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不准摄影、录像的,应事先向陪同人员和外国人宣布。

十一、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