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1984-02-27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84-02-27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4
公布日期
1984-02-27
一、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
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
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諮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
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注:表1、2、3、4、5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