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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86-02-18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公布日期
1986-02-18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三、任职基本条件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六、聘任和任命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