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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2022-05-01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2-03-29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3
公布日期
2022-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