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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3306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依法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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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时效性 公布日 操作
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关于“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在苏州工业园规划区内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为了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推进全省经济国际化的进程,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苏州工业园规划区内征用、划拨、出让土地的审批权限的议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改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正副乡长名称变更问题的决定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省有部分具备建镇条件的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改为镇的建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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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已修改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和发展全市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苏州市档案条例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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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献血条例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自施行 根据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
为了加强蠡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蠡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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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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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已修改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总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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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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