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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3353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依法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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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时效性 公布日 操作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充分发挥地热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 TABLE --> | | |-----| | | |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贸市场上市商品的范围 第三章 集贸市场的设置及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 TABLE --> |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省公证条例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 TABLE --> |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 |-----| |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范农业机械生产、销售、推广、使用和管理秩序,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的管理,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壮大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自1996年在全省实施五年禁猎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促进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发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TABLE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 | 为了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负责、积极和高效率地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献,现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总 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TABLE --> | | | |-----|-----| | | <!-- TABLE END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为规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市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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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报告。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适应未来战争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总则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废止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
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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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 9月 10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 11月 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年 6月 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 7月 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 7月 27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 9月 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 10月 23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3年 11月 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年 6月 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肉品管理,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长春市邮政条例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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